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合同债权转让,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,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。债权让与,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,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。其中,馈权人称为让与人,第三人称为受让人。那么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,以下由诉宁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一、合同债权转让有什么条件
在债权部分转让情况下,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,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。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,都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。债权转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1、须有有效的债权存在。如果债权不存在,则转让行为无效。作为转让人只担保债权的存在与否,但不担保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。因此诉讼时效已过的权利同样可以作为转让的对象。
2、转让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。
3、转让双方之间须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,双方签字认可。
二、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
1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。
2、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,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,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。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,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。
三、法律依据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79条的规定,下列权利不得转让:(1)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。这种类型主要有: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,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;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,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;属于从权利的债权,如保证合同等。(2)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。(3)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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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安区是厦门市最大的行政区,别称“银城”,于西晋太康三年(公元282年)置县,五代后唐长兴四年(933年)复置,1997年5月撤县设区。地处福建省东南沿海,位居厦(门)漳(州)泉(州)“金三角”中心地带。地势西北高、东南低,有山地、丘陵、平原和海岛,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区,常年冬无严寒,夏无酷暑,春暖晴雨多变,秋凉气爽宜人。主要的物产资源有水产品、蔬菜、水果等,尤以石斑鱼、对虾、紫菜、海带、龙眼、荔枝闻名海内外;矿产资源有高岭土、温泉、矿泉水、花岗岩等;旅游资源得天独厚,有千年古刹梵天寺、梅山寺、北辰山十二龙潭瀑布、孔庙建筑群、同安影视城等风景名胜,还有汀溪窑址、婆罗门佛塔、苏颂故居“芦山堂”等三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,已成为厦门市旅游资源富区。同安历史悠久,人才辈出,科技巨匠苏颂、民间医圣吴夲(Tao)、理学名宦林希元、一代直臣洪朝选、民族英雄陈化成、语言大师卢戆章、旷世奇才辜鸿铭、华侨旗帜陈嘉庚、妇产科专家林巧稚、化学家蔡启瑞、乒乓球世界冠军郭跃华、原交通部部长彭德清等尤为突出,素有“海滨邹鲁之地、声名文物之邦”的美誉。同安还是著名的侨乡和台胞祖籍地。